我所李鹏律师成功代理“武陵”地名商标再审案件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倍受成都、重庆等地餐饮企业广为关注的“武陵”地名商标再审案件作出判决,该判决依法维持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成都山秀武陵山珍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任记武陵山珍精品店在店招中使用“武陵”字样侵犯了老吴家山珍酒楼吴成发“武陵煨珍宝”商标。
我所李鹏律师运用熟练的商标法律知识及商标运作策略,成功代理了该案的再审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采纳并肯定了李鹏律师在该案中提出的“武陵”字样系吴成发“武陵煨珍宝”商标和申诉人使用的“武陵山珍”店招的突出显著部分,以及地名商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如何对地名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情形进行认定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