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现行规定,无论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就工程分包是否应当招标作出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工程分包作出必须进行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强调工程分包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要经建设单位认可。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商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分包仍然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为宜,并且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往往也有类似的制度要求,即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分包,一般情况下要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分包商。
工程承包合同,特别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对工程分包的方式有明确约定。因此,工程承包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分包,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分包将构成违约。
综上,工程分包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进行招标,一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二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