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成功化解一起涉及民工纠纷的群体性事件
发布时间:2008-03-25 点击次数:4753
我所律师成功化解
一起涉及民工纠纷的群体性事件
 
    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外墙装饰施工的单位,其主要业务是与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签订外墙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合同,其中部分劳务又分包给他人。该建材公司是我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2008年1月中旬,在建材公司承揽的某项工程的工地上,因建材公司不满意某个劳务分包商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于是单方面口头通知该劳务分包商限期撤离施工现场,终止施工。并电话联系另一劳务分包商,在电话中约定了施工价格、需要民工数量及进场施工时间。该劳务分包商接到电话后,立即按要求组织民工(大部分民工立即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在建材公司约定的时间即某日上午8点准时到达施工现场。
    但是,当新的劳务分包商达到施工现场时,原来的劳务分包商拒绝撤离现场,导致新来的80余名民工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干活。在建材公司多次要求原来的劳务分包商撤离现场未果的情况下,建材公司于当日中午只好通知新的劳务分包商带领民工撤离施工现场。
    而新的劳务分包商坚决不撤离,并提出解决方案,要么尽快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要么在赔偿误工费、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的基础上撤离。而建材公司坚决不同意赔偿。双方一直僵持到当日下午6点钟。随着时间的推移,80余名民工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并开始围堵工地大门,打骂建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逐渐混乱起来,当地街道办事处领导、城管执法人员、公安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并出面协调解决。至晚上7点钟时,在各方面的劝说下,建材公司同意支付一定的赔偿,但心里仍感觉该劳务分包商是在无理取闹,是在敲诈勒索。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工情绪更加激动,警方也增加了警力尽力在维护现场秩序。直到晚上8点钟,建材公司总经理才想起咨询律师,并电话通知我所律师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当了解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我所律师从法律角度向建材公司出具意见,认为双方已建立了合同关系,当对方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建材公司要求对方离开现场这一行为属于建材公司违约,应承担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律师明确告知建材公司,赔偿对方损失是应当的,对方在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要求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应该是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建材公司很快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并授权委托其与对方代表商谈赔偿标准。
    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所律师明确表明先以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身份,站在中间人的立场向对方代表讲明双方的法律关系,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内容,且告知对方如果诉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并明确告知对方用这种围攻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不合法的方式,如果出现较为严重后果可能涉嫌犯罪等问题。经过近2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同意以15000元解决纠纷。
    在该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该说,我所律师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关键时候为建材公司提供准确法律意见,消除了建材公司的错误认识,使建材公司及时调整思路,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否则,可能会使当晚的矛盾升级,出现群体性的恶性事件。
我所律师当晚的工作令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和感激,同时也得到在场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公安民警的好评。